爲讓患者真正擁有對自己病情和用藥的知情權,江西1日起實施《江西省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
這本長達180頁的實施規範,是由江西省衛生廳制訂並頒佈實施的。該試行條例不僅詳細規範了病歷書寫的體例,還對以往病歷中存在模糊不清的一些問題作了明確界定。除病歷外,還首次對39種醫療告知文書內容和格式作了詳細規定。如醫生在病歷書寫中疾病名稱將不能中外文混用;簡化字、外文縮寫字母要一律按國家規定和國際慣例書寫,不得自行濫造;對各種有償性或費用較高的檢查、治療、手術、輸血或自費藥品等,都要徵得患者或親屬同意後方能施行;醫生簽名應書寫在病歷右下方,並且應籤正楷全名,字跡要清晰易辨。
《規範》中還特別加入了“處方書寫要求”,其中規定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的技術職稱醫師或麻醉醫師方能使用,有麻醉品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字樣,除送藥劑科、醫務科外,還要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藥品名稱應書寫化學名稱,一種藥不能同時使用兩種文字書寫;處方上藥品用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毒、麻藥品按規定須開專用處方,並要記錄患者的單位或住址;精神藥品使用規定處方,不得和普通藥品開在同一張處方上。
江西省衛生廳醫政處處長姜國平說,規範病歷的書寫不僅是爲了讓患者能瞭解自己的病情和用藥,也能更好地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將對處理醫療糾紛和醫學科學研究都有較爲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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