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發佈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此規定是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而制定的,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經批准不能擅自出診
規定指出,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爲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超出執業範圍不能出診
規定明確,醫療機構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須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徵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後,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准。
規定還詳細列舉了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的具體情形,如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及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等情況。
發生事故由邀請方處理
規定同時指出,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
規定還強調,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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