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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醫生在手術時疏忽,一把咬合器斷裂後竟遺留在患者腰椎內長達15年。12月27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肇事醫院賠償當事人王芳曉損失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7年12月28日,30歲的王芳曉因病在淄博某醫院做腰間盤切除手術,手術中咬合器前端斷裂留在王芳曉的腰椎體中。王芳曉住院43天后出院。2002年6月,王芳曉因腰痛到其他醫院檢查,被診斷爲椎間盤突出術後神經損害,並診斷出腰椎管狹窄症和腰椎金屬異物,從而發現了遺留在體內斷裂的鉗子。
原告王芳曉以這家醫院在手術時將金屬物遺留在其體內,給其造成巨大痛苦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訴訟過程中,經法醫鑑定,認定原告王芳曉傷殘程度系七級,但原告現七級傷殘系因自身的原發病變引起,與金屬物無直接因果關係。後經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鑑定,認定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被告醫院辯稱,原告目前的症狀是自身的原發疾病所致,與被告的診療沒有關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原告在被告處就醫,經有關部門鑑定原告的傷殘系因自身的原發病變引起,與金屬物無直接因果關係,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被告雖然無過錯,其手術時的金屬異物殘留於原告腰椎間隙,在原告後期恢復過程中,會給原告腰部活動帶來一定影響,被告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適當進行補償。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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