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子菁狀告省立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開庭再審。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發出的第一份抗訴書,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三處:省立醫院對陳子菁的護理是否規範;搶救後對陳的補鈣治療是否有誤;修改的病歷是否真實可信?
焦點之一
出生後院方的護理有無過錯?
與腦癱疾病是否有因果關係?
申訴方(李文峯)認爲省立醫院未盡到對新生兒進行餵養和指導餵養的護理責任,未履行特殊護理的義務。其機械推行母乳餵養規定,在母親未開奶的情況下致使陳在出生48小時內未吃到任何食物,引發低血糖,長時間抽搐繼而引發“缺血缺氧性腦病”,加之誤診誤治,導致終身殘疾。
申訴方和抗訴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爲陳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腦病”是省立醫院造成的。
而被申訴方(省立醫院)則認爲陳子菁母親是選擇性剖腹產,他是正常新生兒,醫院的護理診療行爲符合技術規範,診療行爲與疾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母乳餵養的義務主體是嬰兒的父母,醫院的指導不具有約束力。在相同護理條件下“大雙”正常,佐證“小雙”並無飢餓,“小雙”出現疾病,具有偶然性,難以防範。
焦點之二
患者是低鈣血癥還是低血糖症?
補鈣治療方案是否錯誤?
李文峯認爲,陳子菁之所以出現後來的重度腦癱,完全是由飢餓引起的,根本不存在所謂的“低鈣驚厥”病因,以補鈣爲主的治療方案加重了病情。
抗訴書引述權威醫學專著和教科書的觀點證實,單純的缺鈣不會導致腦損傷,只有低血糖引起腦細胞能量供應障礙,纔會導致腦損傷。並且“低血鈣症可能是新生兒自身原因產生,而低血糖往往是外界因素如飢餓等原因造成。”
省立醫院則認爲,陳子菁驚厥,腦內異常放電在先,多人蔘加的搶救治療小組在短時間內從7到8種病因排查中認爲是低鈣血癥,抽搐引起繼發性低血糖,屬於併發症。
而抗訴書認爲從雙方提供的證據看,陳子菁患低血糖的症狀證據要大於低鈣血癥的症狀證據。陳子菁分別於1996年5月31日和6月6日做過兩次“生化一套”檢驗。前一次檢驗報告不翼而飛,後一次檢驗報告共有26項數據,第16項是“鈣”的化驗數據,第26項是“糖”。省立醫院將16項以下全部遮蓋,以此複印件證據用於醫療事故鑑定。而最高檢調查發現,6月6日生化檢驗報告的原件中陳子菁血鈣正常,而血糖卻大大低於正常指標。
焦點之三
修改的病歷是否真實可信?
據此定案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省立醫院向法庭提供的病歷記錄是複印件且有多處不規範的修改,而且是關鍵部分:將陳子菁抽搐30分鐘(足以造成腦癱)塗改爲5分鐘;將《體溫和護理記錄》中母乳攝入量“00”左邊的“0”塗掉,右邊的“0”改爲“8”等。而省市兩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所依據的資料,正是省立醫院提供的病歷和檢驗報告複印件。抗訴書認爲:對有分歧的證據,法院沒有進行查證,就作出了判決,是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
終審判決書“既沒有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沒有判決認定的理由,更沒有對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依法進行評判”,而僅僅以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作爲被告不承擔責任的證據,“實際上由該委員會履行了裁判權”,“這與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獨立審判權的規定相悖……”抗訴書對本案判決如是評價。
省立醫院認爲,在今天回過頭看1996年的病歷是有瑕疵的。其修改關鍵在於是推卸責任還是書寫技術不規範。醫生的證言中介紹了病歷修改的原因和過程。病歷是真實可信的。
李文峯認爲,醫療糾紛的依據是病史,還原病史的前提是建立在病歷真實合法有效的基礎上。醫院到今天未提供原始病例,對複印件的真實性不認可。
法庭上還圍繞“索賠315萬元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否超出訴訟時效,原審有無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有無證據不足問題”等7個方面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經過一天審理,法官宣佈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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