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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採訪發現,大家在對現榨飲料管理辦法的發佈和實施寄予厚望的同時,對管理辦法的可操作性也不無擔心。
南開大學經濟學博士趙雷說,在現榨果汁的供需雙方中,供給方和消費者信息並不對稱,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辨別果汁真僞的專業知識,這給企業違規操作留下了空間。
對這一問題,陸女士建議,有關部門可考慮在正式稿中增加關於現榨果汁操作場所的規定,如規定操作場所必須在消費者可觀察的空間內,確保消費者能看到從原料到成品的整個加工過程,以避免店主“暗箱操作”,弄虛作假。
管理辦法發揮作用,關鍵在於監管。不少人認爲,雖然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進行查處”,但查處需要耗費的人力物力較多,證據採集也比較困難,實際操作或將遭遇難題。
對此,王溪蔓建議,監管部門可以要求現榨飲料經營者向監管部門備案。備案過程中對現榨飲料經營者生產條件和生產資質的檢查,將可以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王溪蔓同時提出,由於大多數現榨飲料經營者都是小本經營,爲了不增加經營者負擔,提倡免費備案。
還有專家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因此,現榨飲料經營者有義務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消費者告知飲料的真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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