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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編輯再次聯系了水晶心的工作人員,得到的卻是與韓先生截然不同的說法。該工作人員表示,公司曾派了一名揚州當地的銷售人員去處理問題,而韓先生總是以各種借口拒絕和他見面,也拒絕提供問題飲料讓他查看,甚至『獅子大開口』,要廠家『賠償上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該工作人員表示,一般遇到這種問題,他們都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以一賠十』,如果消費者不滿意,還會再補償消費者100或200元。『不是我們不賠償,而是他根本就是在敲詐,我們提出賠償200元,而他說沒有一兩萬,別想解決問題。』
消費者:他們真會編故事對於廠家的這番說辭,韓先生聽後覺得『十分可笑』,稱『並沒有任何人和我聯系說要見面』。期間他曾出差,把事情委托給一位朋友處理,朋友只是告訴他和廠方的人聯系過,並沒見過面。
韓先生向編輯透露,讓他覺得更可笑的是,自己從未提過賠償金額的問題,更別說是上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我經濟條件還不錯,而且我是從事教育工作的,不可能做那種敲詐勒索的事。平時在街上看到乞討的老人,最多還給過一百元。』韓先生無奈地表示,『他們太能編故事了。』
就本次事件而言,由於消費者和廠家說法不一,爭議較大,不過編輯還是希望雙方能夠坐下來平心靜氣地解決問題。維權網將繼續關注此事。
消費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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