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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9日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我國將“因藥而異”確定基本藥物的採購方式。
指導意見明確,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採購方式。具體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藥物,採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採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採用邀請招標、詢價採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採購。
——對臨牀常用且價格低廉(建議爲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藥物,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或者經多次採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採取邀請招標或詢價採購的方式採購。
——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採購。
——其他基本藥物均應進行公開招標採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採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佈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採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採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採購,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並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採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保障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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