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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12日電衛生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佈《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爲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必須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
《辦法》指出,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的監督管理。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設立臨牀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牀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員由院長或者分管醫療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醫務部門、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牀科室、護理部門、手術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醫務、輸血部門共同負責臨牀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醫療機構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覈准。醫療機構接收血站發送的血液後,應當對血袋標籤進行覈對,醫療機構的儲血設施應當保證運行有效,全血、紅細胞的儲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6℃,血小板的儲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0-24℃。儲血保管人員應當做好血液儲藏溫度的24小時監測記錄。儲血環境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
《辦法》明確規定,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少於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上級醫師覈准簽發後,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審覈,科室主任覈准簽發後,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科室主任覈准簽發後,報醫務部門批准,方可備血。
《辦法》強調,在輸血治療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並簽署臨牀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緊急輸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立即實施輸血治療。
《辦法》指出,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應急用血工作預案。爲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
(二)所在地血站無法及時提供血液,且無法及時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劑血液,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輸血治療;
(三)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
(四)遵守採供血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
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採集血液後10日內將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科室和醫師臨牀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將臨牀用血情況納入科室和醫務人員工作考覈指標體系,禁止將用血量和經濟收入作爲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覈指標。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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