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治療七分護理”。護士是醫療機構的重要組成者,但我國至今沒有出臺《護士法》。來自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的汪春蘭代表建議加快制定《護士法》,以彌補這一醫界重要法律的缺失。
汪春蘭說,由於缺乏法律的規範和調整,醫護髮展很不協調。她歸納出護理界存在的四大“病症”:
一、護士編制不合理,醫護比例失調。目前我國護理人員有128萬,只佔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8%。美國人口只有我國的1/5強,2000年時註冊護士已有269萬多。在許多國家,護理和助產人員都佔醫院工作人員50%以上。護士配置不足,又造成護患比例失衡,導致護士工作負擔過重。有的醫院輕視護理工作,忽視護理工作對醫療水平和質量的保障作用,一再減少護士數量,以致出現由病人家屬、陪護替代護士從事病情觀察,或由護工承擔部分技術護理的現象。
二、護士從業管理鬆散,大量未經正規專業培訓的人員涌進護理隊伍。這一現象在偏遠地區醫院更爲普遍。
三、護理教育萎縮,高等教育不足,影響護士隊伍素質的提高。目前,雖然我國已培養護理碩士千餘人,但遠不能滿足現實之需。美國從1899年就開始護理本科教育,現有大專教育學校876所,本科教育學校523所,碩士培養點316個,博士培養點66個。
大量不合格人員擠佔護理崗位,衆多正規護理專業畢業生難以安排工作,形成“護理專業畢業生過剩”的假象,一些地區因此停辦了一批衛、護校,減少護理專業招生人數。另一極端是,由於沒有嚴格的護士資格管理法規,助長了亂辦學歪風,阻礙了護理教育質量的提高,損害了護理事業的基礎。
四,由於護理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又沒有建立嚴格的護士執業許可和執業管理制度,導致護理事故時有發生,醫療質量難以保證。
汪春蘭認爲,《護士法》應該包括護士的權利和義務,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護士執業許可制度,護士從業管理制度,護士繼續教育培訓制度,醫療機構中護士的編制,醫患糾紛中護士的責任劃分,違反《護士法》的法律制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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