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藥店利用可視電話和傳真機,進行診療活動和處方傳遞是否合法?這是醫政管理和衛生監督執法部門遇到的新難題。同時也凸顯出“應用計算機及網絡、通訊技術進行遠程診療活動”的合法性這一重要問題。
去年7月1日實行抗生素“限售令”後,一些規模較大的連鎖零售藥店立即推出用可視電話爲消費者診斷,然後將開有抗菌藥的處方傳真到銷售櫃檯的應對之策。例如北京金象大藥房在北京各區縣擁有200多家連鎖零售藥店,其中只有9家經過審批開設有門診部或診所。消費者到一些未開設診所的金象連鎖店購買抗菌藥時,就可以通過設在店內的可視電話,請在別的金象藥店內的醫生看病,然後對方將處方傳真過來就可成交。各大媒體將此作爲“便民措施”大力報道,一些有條件的零售藥店紛紛效仿。此現象立即引起了有關方面的注意。
但翻遍所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和規定,對這種做法並無明確“說法”。衛生部曾於1999年出臺了《關於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2001年又出臺了《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按照這兩個文件,應用計算機及網絡、通訊技術進行異地會診,必須是在醫療機構之間進行。零售藥店不是醫療機構,他們利用可視電話請別的醫療機構的醫生進行診療顯然不屬於會診行爲。北京市衛生監督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必須親自診查、調查……”“親自”的確切含義是什麼?如果面對面叫“親自”,那醫生本人通過可視電話看着患者問診又是不是“親自”呢?這讓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犯了難。
醫生只憑可視電話中消費者的主訴和並不十分清晰的圖像,而不做其他的檢查和化驗就爲患者開具抗菌藥,這種做法是否能保障患者的身體健康?這樣做到底是便民還是促銷?這又是一連串令人憂慮的問題。
據悉,面對這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衛生監督人員正在請示有關部門,希望儘快得到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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