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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分爲兩大類:一類是清新口氣的普通型牙膏,另一類是能減輕某些口腔問題的功效型牙膏。2008年9月1日生效的《功效型牙膏》標準規定,功效型牙膏必須由口腔醫學機構出具的功效驗證報告爲依據。換言之,功效牙膏要宣傳功效,必須公開其臨牀試驗報告。
可是,記者發現,一些熱賣的功效牙膏卻在包裝上找不到臨牀試驗的任何信息。互聯網搜索也只能找到個別廠家公開的《功效臨牀驗證報告》。
2009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指南稱,功效型牙膏按QB2966《功效型牙膏》標準有關規定執行。由此可見,沒有功效臨牀試驗報告爲依據,功效型牙膏宣傳功效,涉嫌虛假宣傳,涉嫌欺騙消費者。那麼,廠家爲何不公開其臨牀試驗報告呢?
據業內人士披露,一些牙膏企業明知其產品沒有功效,根本不可能進行功效醫學臨牀試驗;但是,爲了吸引消費者眼球,就編造虛假的功效進行“忽悠”。
消費者擁有知情權,可要求商家出示廠家的醫學臨牀試驗報告。執法部門應依法查處沒有醫學試驗爲依據的所謂“功效牙膏”。
有專家呼籲,牙膏企業必須公開其產品的《功效臨牀試驗報告》和《安全性能試驗報告》等資料,以通過口腔醫學驗證的功效爲依據,如實進行宣傳。只有這樣,“功效牙膏”無功效的亂象才能杜絕,市場才能淨化;倡導多年的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在牙膏行業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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