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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8日發佈消息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對杭州“11·24”非法生產經營假藥團伙案做出一審判決,主犯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此案中的其他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6個月、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15萬元、5萬元。法院責令上述被告人繼續退出犯罪所得。
據介紹,2008年9月,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杭州市公安局同時接到羣衆舉報稱,從杭州某科技公司高經理處以現金交易方式購得的藥品可能有問題。調查發現,該科技公司並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格。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杭州市公安局密切配合,抽調精幹力量成立專案組,根據舉報信息摸排調查、加強監測、密切跟蹤,輾轉浙江、廣東、江蘇、上海等地,掌握了該製售假藥團伙的犯罪事實。
2009年11月24日,專案組抓獲涉案主犯,繳獲大量假藥以及全英文標識的包裝標籤、說明書等,查獲用於製售假藥的壓片機、包衣機等製假工具,搗毀兩個假藥包裝窩點。該團伙產銷網絡被徹底摧毀。
據悉,“11·24”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是美籍人士,其利用網絡高科技犯罪,涉案藥品特殊,涉案金額巨大,仿製多家知名廠商藥品,銷售網絡涉及國內多個城市,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公安部列爲重點督辦案件。這一案件的告破和宣判,向國際社會彰顯了我國打擊假藥的手段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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