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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必須自願是一個進步,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和司法救助配套。
歷經20多年,中國第一部《精神衛生法》已於去年10月份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回溯過往,長期以來,我國精神病認定、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認定、收治局面十分混亂,這不僅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個人都面臨被精神病的風險。精神病收治亂象多年待解,引發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正是因此,如果對精神病患者的認定、收治制度無進步,對精神病患者及任何一個公民權利的保護不足,公民權利被侵害的可能就會很大。從這個角度而言,首部《精神衛生法》應該得到中肯的評價。
立法規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必須自願是一個進步,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和司法救助配套。爲此,《精神衛生法》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但是一個“非自願住院”的人如何起訴是個現實難題。如果一個人無法保障自己不被強制入院治療的權利,那麼“被精神病”,或者以精神病爲名進行收治的事情就無法得到遏制。長期致力於推動精神衛生領域的法治進程的公益法律機構——深圳衡平機構就認爲,該條文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救濟方面存在嚴重缺陷。
另外,自願住院原則之外還有特殊。精神類疾病有其特殊性,有些精神病患者因爲精神疾病的驅使可能有危害他人或傷害自身的危險,而國家有保護公民(包括病人本身)安全的責任和權力。因此,《精神衛生法》提出了“危險標準”作爲自願的例外。按照精神病收治的國際標準,通常是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爲或危險的才予以收治。儘管首部《精神衛生法》提出的“危險標準”,和歐美國家是完全一致的,但即便如此,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誰來認定依舊是個問題。
德國、英國在強制醫療程序規定中均要求,對於非短暫性治療需取得法院許可,緊急情況下可不經法院許可而強制患者治療,但隨後必須立即取得法院許可。歸根結底,問題的關鍵不是是否真有精神病,而在於,對疑似精神病,甚至就是精神病患者的權利保護是否到位,哪怕是一個有危險的精神病患者,對於其各項權利的保護,我們也要足夠保障。而這,需要制度和立法的細節來體現。
從過往的經驗看,“被精神病”很多是由於一些家庭經濟糾紛和手握公權力的人有其特殊目的所導致。因此,不少學者曾建議,應該爲有異議的病例引進一個法律監督的機會,以此減少“被精神病”的機率。遺憾的是,《精神衛生法》未予採納。如專業人士所言,不經法律的正當程序就剝奪或變相剝奪患者自主權,是自二次世界大戰《紐倫堡宣言》後,醫學倫理的大倒退。可想而知,如果“危險標準”的認定程序和病人自主權得不到保證,也就很難杜絕“被精神病”。
徒法不足以自行。歷經數年,精神衛生立法空白至少得以彌補。儘管首部《精神衛生法》還有種種缺陷,“被精神病”也不可能靠一部立法就能真正終結,但立法通過昭示國家對精神衛生問題的重視,也爲精神衛生問題的進步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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